最高检:加强涉企行政诉讼和执行监督 深化“小过重罚”系统治理

发布日期:2024-07-11 17:53    点击次数:169

央广网北京7月8日消息(记者黄玉玲)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行政检察工作取得的进展成效,并发布“检察护企”“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图片来源:最高检)

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检察机关聚焦企业在产权保护、社会信用、监管执法等重点领域的“堵点”问题,扎实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截至2024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4.2万余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5亿余元。

张雪樵指出,为加强涉企行政诉讼和执行监督,依法平等保护产权。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企征收补偿、赔偿案件,保护企业财产权益。加强对法院违法执行企业标的、错误适用司法强制措施、超额冻结扣押企业账户资金等执行活动监督,防止企业因不当强制执行陷入生产经营困境。

同时,检察机关加大了对“小过重罚”等问题的监督。张雪樵介绍,最高检发布涉企行政处罚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指导正确适用部门法与行政处罚法,部门法最低处罚明显与违法情节不成比例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校准,推动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凝聚“过罚相当”执法司法共识,推动统一执法监督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标准。

此外,为推动解决企业在社会信用领域面临的难点问题,检察机关针对“新官不理旧账”,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开展失信违约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以监督促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充分体现行政检察履职办案成效

本次发布会上还发布了“检察护企”“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分别是第14批6件“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第15批7件“检察护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行政检察厅厅长张相军介绍,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行政检察履职重点是进一步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大力做好社会保险领域检察监督工作,深化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等。

此次选编的“检护民生”6件典型案例具有三方面特点:一是聚焦重点民生领域。如“河南张某案”涉及社保领域的职工工伤认定,“北京张某案”“重庆张某华、谢某容案”涉及住房领域的公房承租人居住、住房征收补偿,“江苏某奶牛合作社案”涉及农业农村领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受政策影响关停补偿。二是聚焦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如“河南徐某案”保障了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福建史某案”保障了渔民的渔船改造补贴落实。三是用心用情高质效履职。如重庆市检察机关在抗诉后持续跟进,与法院、行政机关协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事心双解”;河南某市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又强化智慧借助,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查、反复论证,采用脑死亡标准认定职工死亡时间,进而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条件,有效维护职工家属合法权益。

此外,张相军表示,最高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明确,加强对产权保护、社会信用、监管执法等重点领域涉企行政生效裁判、行政诉讼执行、行政非诉执行和行政违法行为等监督。

此次选编的“检察护企”7件典型案例,在履职重点上突出一个“护”字,护企业权益、护企业信用、护企业发展;在案件类型上突出一个“全”字,覆盖行政诉讼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行刑反向衔接等行政检察各项职能。强化涉企行政诉讼监督。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纠正涉企“小过重罚”。以行刑反向衔接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

近期,最高检办理的一起涉及“小过重罚”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一些涉企“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过罚不当”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张雪樵介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也发现一些涉企“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过罚不当”案件。检察机关针对此类问题,一是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推动行政处罚符合比例原则。比如刚才提到的曾某一案,销售1瓶价值78元的过期红酒被罚款5万元,罚款数额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定最低处罚标准,但明显与违法情形不成比例。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准确合理适用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二是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提升监督质效。比如,浙江省温州市检察机关针对“处罚不当”“罚而未执”“罚执错误”等问题,构建行政罚款类案监督数据模型。现实中发现有些当事人虽然被处理不当、但未必像曾某一样,敢于拿起诉讼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大数据监督模型发现这些案件线索,如果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范围内,发现存在“小过重罚”、处罚不当的情形,我们可以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避免对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影响。目前已运用该模型发现不当监督线索1028条,开展类案监督78件。今年,我们还推广了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督促执法机关纠正“小过重罚”大数据模型、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餐饮类行政处罚大数据监督模型等一批较成熟的模型,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深度运用法律监督模型,推进“小过重罚”溯源治理,推动行政检察提质增效。

三是深化“小过重罚”系统治理。在去年开展的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小专项”活动中,浙江、江西等地检察机关开展“涉企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行政检察监督”“餐饮类企业行政处罚监督”等专项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今年,最高检党组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突出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难题。

张雪樵表示,下一步,行政检察将此作为推进专项行动的主线,突出加强涉企“小案重罚”“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等监管执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切实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同时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等的协同联动,互通信息,对行政执法中的规则缺失、方法缺陷等体制机制问题,通过检察建议、情况反映等形式助推行政机关完善相关制度,推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统一,以良法善治实现公平正义,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